|
用人单位使用与之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全日制职工,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第二联)或“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使用与之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全日制职工,在办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转移等工作。
用人单位调集、转移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应持“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第二联)或“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第二联),到受理招工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