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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2)开办三年以内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足额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2)开办三年以内的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足额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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